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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官的历史

商事法官的500周年—德国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1508年颁布的敕令

关于古代,只流传了某一些零散的商事法机构存在的知识。过去没有一个完整的商事法制。

罗马法中的商事法请求依据并不多。

中世纪时,从意大利出发,日耳曼及罗马文化区产生了某一个符合习惯的商人等级法。对某一些地区的城市法或商人公会章程,其影响相当大。

当时的商人想摆脱每一地区不同的贵族裁判,并且加快,直到现在尤其在跨境业交易中普遍缓慢的程序。意大利北部发展起来了商人公会的特殊的裁判制度。后来,本跨国法制在英国被命名为’Lex Mercatoria’ (商法),从中世纪末期起,德国开始适用本法律。

德国最早的商事法院之一在纽伦堡建立。本部门已受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在他1508年颁布的敕令中的赞赏:

“……商人最善于解决他们行业中报案的问题和争议。这一方面,外行都不如他们。”.

1648年,30年战争结束后,法国在商法中成为最发达的国家。1673年,在路易十四及其部长柯尔贝尔的统治时期,法国已公布其‚Ordonnance du commerce‘商法典。1807年,在拿破仑时代,本法典成为‚Code du commerce‘商法典的基础。后者由法国、波兰、卢森堡、比利时、荷兰以及德国沿莱茵河等地区(其中有莱茵黑森、莱茵法耳次及巴登)适用。

早在16世纪,法国已有过专门处理商事案件的法官。后来,法国将本制度扩展到由拿破仑占领的德国。

德国第一所商事法院1804年在纽伦堡创立。从一开始,本驻纽伦堡和后来在汉堡设立的机构跟当代的商事法庭一样由一名法学家和两名商人组成。本组织模式命名为“德国制度”,因为当时的法国商事法院全部由商人组成。现在,法国都采用着德国制度。

在德意志邦联会的提倡下,普鲁士、奥地利等德意志邦联成员国自1861年起采用了“德国一般商法典”。1869年,本文本在北德意志邦联生效,1871年,它通过帝国法律成为全帝国的法规。第三条已预备了特殊商事法院的建立。因为那时候“不存在着任何的商事法院”,于此有关的争议在“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法院组织法适用之前,德国邦联已经有过一个超过不同的德意志国家的,处理商事案件的上诉法院:1870年8月5日,邦联最高商事法院在莱比锡开始工作。本法院的创建是迈向德国各地法律制度的统一的一个步骤。1871年,建立德意志帝国之后,驻莱比锡的德国邦联最高商事法院成为德意志帝国最高商事法院。

法院组织法1879年生效之后,德意志帝国最高商事法院变成了帝国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

自从1909年直到现在,商事法庭的有关规定没有主要变化。

来源:法兰克福洲级法院院长埃贝哈德·克拉默2002年10月17日演说的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