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官协会 − 我们向司法机构提供我们的经济专长

章程

第一条
“商事法官协会”是现任和退休商事法官的结合。协会住所在柏林。

第二条
协会的目的是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对商事法官的有关工作经验进行交流以及促进相互的社交关系。

第三条
所有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名的商事法官可以成为本协会成员。

因年龄原因停止担任商事法官的人可以仍然当我们的成员。

大会可以通过简单多数向功劳很大的成员奉上荣誉会员名衔,并免除他付会费的责任。荣誉会员身份自作出决议和接收荣誉会员名衔的历年开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成员资格会终止:
a) 成员的死亡;
b) 于历年届满前三个月内或随时提交的书面终止(第五条拟定的付会费义务仍然有效),自退出职务日期一个月内提交成员资格的书面终止;
c) 成员的开除。出席一个有关专题大会的成员必须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本决定。开除决定立即生效。
d) 成员连续二年或更久拖欠会费而最后催告通知物结果。

第五条
每年缴交会费一百欧元。七月一日后加入本协会的新成员第一年付五十欧元。

第六条
本协有一个理事会。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财务主任、一名记录员、一名副财务主任及一名副记录员组成。在外部关系中,主席单独代表本协会。

第七条
每年第一季度,主席召集一个全体年会。包含议程的召集函将最迟开会前一周发送。在会议中必须接收现金收支报告。根据现金审计员提出的申请,大会得免除理事会的责任,并每二年选举新的理事会。理事会可以重选连任。

第八条
主席可以因重要理由或所有成员中最少四分之一提出有关申请后,召开一个特别成员大会。

第九条
除了第四条c) 和第十一条的情形外,所有的决议都需要简单多数。票数相等时,由主席再投一票决定。

第十条
关于全体年会,记录员或副记录员必须作笔录。然后,主席(必要时,副主席)必须签字本文本。

第十一条
解散本协会时,出席会议者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协会财产的用途。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每一成员加入本协会时就屈从于本章程的规定。

1952年9月1日,本协会一致通过本章程,而它进行下一个全体年会之日时生效了。